(2016)青25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贵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志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贵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贵南县城关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才郎端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彩英,女,1983年9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系贵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部职工。被执行人马志杰,男,1964你那6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青海省贵南县人,住贵南县茫曲镇毡匠村。本院在执行贵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廷宝审 判 员 陈生辉代理审判员 斗 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丹珍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