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向长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长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长平,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长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向长平、梁某(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塘火车站旁一出租屋楼梯间,由被告人向长平看风,同案人梁某使用工具盗得被害人单某1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TE125T-12C型女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38元),后二人各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向长平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向长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向长平辩解称,案发当天其未到过案发现场,未参与盗窃。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向长平、梁某(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塘火车站旁一出租屋楼梯间,由被告人向长平看风,同案人梁某使用工具盗得被害人单某1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TE125T-12C型女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38元),后二人各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向长平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向长平于2016年12月19日被拘传到案。3、被告人向长平的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年满18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塘火车站旁边一出租屋楼梯间。5、广州市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穗增价认定[2017]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摩托车(发动机号:GT17153)价值人民币3638元。6、购车发票,证实被害人单某2于2015年1月20日以5890元购得雅马哈TE125T-12C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GT17153)一辆。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向长平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8、被害人单某2的陈述:2016年12月13日凌晨,我停放在增城区永宁街新塘火车站旁出租屋楼梯间的摩托车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雅马哈(TE125T-12C)牌“鬼火”女装摩托车,黑色车身,是我于2015年1月20日以5890元购买的。经辨认,指认案发当日被告人向长平与梁某放到情缘公寓楼下的摩托车就是其被盗的摩托车。9、证人刘某的证言:我老公单某2于2016年12月13日凌晨3时许,在增城区永宁街新塘火车站旁出租屋楼下楼梯间被盗了一辆摩托车。被盗的是一辆雅马哈牌125T-12C的黑色女装摩托车,车头贴着一个黄色的蝎子图案,该车于2015年1月份以5890元购买。10、证人吴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3日早上上班时,我同事单某2说他的雅马哈“鬼火”女装摩托车于凌晨在其出租屋楼下被盗了。当时因忙于工作未备案,2016年12月19日,我们抓获了嫌疑人,被害人单某2回来备了案。11、同案梁某的供述:2016年12月15日前的某天凌晨,我在新塘星空网吧遇到“向总”,我说我要开工(指偷摩托车),我们开着我借来的摩托车出去找目标,逛到新塘火车站旁的一条巷子,看到一辆“鬼火”摩托车,我就让“向总”等我,几分钟后,我就撬开了车锁,之后我开着偷来的“鬼火”摩托车,“向总”开着我借来的摩托车一直到“向总”出租屋楼下。我提议偷来的摩托车给“向总”处理,他同意了,后来他给了我500元钱,偷来的摩托车就给他了。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向长平就是“向总”,并指认案发现场、其与被告人向长平共同将偷来的摩托车放到情缘公寓楼下的视频截图。12、被告人向长平的供述:2016年12月中旬的某天凌晨2、3点,我在新塘星空网吧上网,“黑鬼”让我帮他骑车,我知道“黑鬼”以前是偷摩托车的,所以我估计这次也是,他骑着蓝色的男装摩托车载我到永宁街永新派出所火车站桥旁边的路口,然后让我在路口等,几分钟后他就从巷子里面开出一辆女装摩托车,然后我骑着男装摩托车,“黑鬼”骑着偷来的女装摩托车,我们一起回到我租住的情缘公寓楼下,之后他就说将偷来的女装摩托车便宜点卖给我,我也想转手赚点钱,就给了500元给“黑鬼”然后将车放到出租屋楼下,第二天我花了70元换了车锁。经辨认,其辨认出梁某就是“黑鬼”,指认其与梁某将偷来的摩托车开到情缘公寓楼下的视频截图及其将该车开去修车锁时的视频截图。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向长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未参与盗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向长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向长平退赔被害人单智轩人民币36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刚健代理审判员 金小琴人民陪审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温晓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