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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晓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宇,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法定代理人姚银红,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系李晓宇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负责人:王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宇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晓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赔偿李晓宇医疗费8165.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8165.7元。本院认为,(2016)甘10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晓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晓宇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甘10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