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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耀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耀,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无业。2005年4月25日因诈骗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耀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安耀使用假名字“龙华”与被害人李某联系,谎称自己系延安大酒店股东,能够帮助李某取得延安大酒店采购洗衣片的竞标权,先后以收取竞标保证金和好处费的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和现金的方式骗取李某5.5万元。2016年10月5日,安耀被抓获。破案后,赃款已挥霍。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安耀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安耀判处四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安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有异议,辩称其只收取了被害人3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安耀使用化名“龙华”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某取得延安大酒店采购洗衣片的竞标权,并承诺办成此事且先后以保证金和好处费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李某55000元。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安耀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报案材料表明,2016年10月5日,李某报案称:其因延安大酒店采购洗衣片的竞标权交付安耀55000元至今未归还。(2)抓获经过表明,2016年10月5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华远君城小区东侧工行门口,将涉嫌诈骗的嫌疑人安耀抓获。(3)户籍证明表明,被告人安耀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收条表明,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安耀使用化名“龙华”向被害人李某出具收条收到30000元竞标保证金。(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表明,被告人安耀2005年4月25日因诈骗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6)情况说明及领条表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安耀时从其身上提取到安耀女友梁某的“苹果”牌6sPLUS手机一部,并从手机中提取到安耀和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并经被告人安耀签字后附卷,由于该手机系梁某所有,故已将该手机于2016年10月8日发还梁某,并签字确认。(7)微信截图表明,被告人安耀化名“龙华”并使用薛某(音)名的微信与被害人李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了安耀因为酒店洗衣片竞标事情骗取李某信任从而实施诈骗的情况。(8)微信转账记录表明,被害人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分四次转给“龙华”(被告人安耀)共计30000元。2016年9月14日转账7000元、2016年9月18日3000元、2016年9月20日10000元、2016年9月25日10000元。(9)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表明,户名:李某,卡号:62×××94,2016年9月27日,被害人李某通过ATM取款5000元;2016年9月16日,被害人李某通过ATM分8笔取款20000元,每笔2500元。2、证人梁某证明,她是安耀的女朋友,他们是在2016年6月份通过百合网认识的,后来互相加了微信,7月份的时候见了面,没有多长时间就处男女朋友,安耀嫌自己的名字不好听,对外都称自己叫龙华。她没有跟安耀说过自己是延安大酒店的股东,只是她的朋友在延安各个酒店做布草生意,她也没有跟安耀说过延安大酒店的布草生意需要竞标缴纳5万元保证金的事情。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称,2016年8月份,她在百合网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叫龙华的男子,加了微信之后龙华告诉她是做彩票生意的,收购了几个彩票店,还问她要不要做,聊了大概半个月之后,她感觉龙华人还可以就约出来见面,他们就在南大街的世纪金花见面吃了个饭,还看了电影,然后就分开了,之后他们一直微信保持联系。后来有一次龙华问她是不是做洗衣片生意的,龙华可能是通过她的微信朋友圈知道的,还告诉她说自己在延安开了一个酒店,可以介绍她给酒店提供洗衣用品,她当时想着可以赚点钱就同意了,然后龙华告诉她说这个项目需要竞标,竞标要缴纳保证金,他可以通过关系让她少交一点,3万元就可以,之后龙华就给她推荐了一个叫薛某(音)的微信,龙华还说让她先交7000元的定金把这个竞标权先定下来,她就通过微信给龙华转了7000元。2016年9月16日龙华问她要洗衣片的资质,她就约龙华在东门附近的一家打印店打印了她的洗衣片资质并交给了龙华,龙华让她把3万元的竞标保证金补齐,她让龙华打个借条,随后龙华给她出具了一张收条,她就去大东门外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万元现金交给龙华。过了两天,她又通过微信给龙华转了3000元,总共3万元,她就一直等消息。后来薛某(音)给她发微信说还要交1万元,她就问龙华怎么还要交钱,龙华说联系一下薛某(音)看是怎么回事,之后龙华说竞标价格提高了让她再拿1万元,她就直接把钱转给了龙华,也是通过微信转账。2016年9月24日薛某(音)又发微信说还要交1万元,说必须按照酒店的要求交够竞标保证金5万元,她又给龙华打电话,龙华让她把钱直接给薛某(音),薛某(音)不收钱,所以这个钱还是转给了龙华,微信转账1万元,后来龙华又说薛某(音)为这个事情也东奔西走的让她给5000元辛苦费,她想着也可以就约了龙华出来在太元路华远君城小区门口见面,在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5000元给了龙华,吃了个饭后她就走了。过了几天之后,龙华又说要为这个事情打点关系再给6000元,她就感觉不太对,龙华一直要这个6000元,她就报案了。她认识龙华的时候龙华自称是延安酒店最大的股东,薛某(音)是龙华介绍的说是自己手下员工,但是她没有见过真人,只是加了微信。她曾经提出过要看延安酒店的相关资质证明,但是龙华每一次都有借口,最终都没有看成。4、被告人安耀供述,他和李某是在百合网上认识的,之后加了微信,后来李某告诉他说想卖洗衣片,他就告诉李某可以通过竞标达成,他还承诺帮助李某取得酒店竞标,收了李某55000元,事情如果没有办成就给李某退钱。他告诉李某自己是延安大酒店的股东,其实他不是,这样说就是为了让李某相信能去竞标。薛某(音)名的微信其实就是他自己的,薛某(音)是他之前认识的一个女孩子,所以就用了这个名字,因为他跟李某说自己不是具体负责这件事情的人,而且有些话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说出来。收的李某的55000元都被他自己花了,这55000元李某是分六次给他的,微信转账四次7000元、3000元、10000元、10000元,现金两次20000元、5000元。他之所以提出延安大酒店招标的事情是因为他的女朋友梁某曾经提到过延安有个酒店竞标布草工程,具体什么酒店他不清楚,为了应付李某他就跟李某说了,并在网上下载了延安大酒店的照片发给了李某。延安大酒店是他自己找的,酒店也没有洗衣片的招标,他也没有能力帮助李某取得延安大酒店的洗衣片竞标,他也不是延安大酒店的股东,之所以这么告诉李某就是希望能让李某相信它能够帮忙办成竞标的事情。他在百度上查到竞标一般需要缴纳5万元保证金,他就问李某要5万元保证金。他通过薛某(音)名的微信要的5000元辛苦费也是为自己要的,他收的李某的钱也没有用在竞标的事情上,被他赌博输了,他后来还问李某要6000元,结果钱还没有给他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真名叫安耀,但是对外都称自己是龙华,跟李某提到的龙总其实就是自己。5、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害人李某分别在12张不同男子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骗取其财物的被告人安耀。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安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安耀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安耀谎称其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某取得延安大酒店采购洗衣片的竞标权,并承诺办成此事且先后以保证金和好处费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李某55000元的犯罪事实,该诈骗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安耀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安耀系累犯,对其依法可从重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执行至2020年7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安耀向被害人李慧退赔5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师永红人民陪审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京打印:扈艳红校对:彭京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