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民委员会与王泽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王泽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922号原告: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耿家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连岺,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泽欣,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与被���王泽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咸西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