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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谢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民特17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谢某某,男,194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变更为谢甲某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2015年谢甲某向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申请人解除婚姻关系。2015年9月10日,新华区法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与谢甲某被申请人离婚。申请人不服该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谢甲某突发脑梗,出现失语、记忆力减退、四肢不听使唤等症状,先后在省优抚医院、省人民医院、市二院多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梗死(左侧基底节区、颞顶叶)2、2型糖尿病3、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4、轻度贫血5、陈旧性肺结核6、肺气肿7、肺结节8、肝囊肿。2016年3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民终196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还重审。因谢甲某脑梗、意识不清,无法进行诉讼。2016年9月18日,新华区法院作出(2016)冀0105民初203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中止审理,以等待确定谢甲某的监护人。2016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谢甲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被申请人为谢甲某的监护人。2016年8月22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5民特2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谢甲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申请人未经居委会指定即直接起诉,故新华区法院未指定谢甲某的监护人。2016年9月14日,永泰街居民委员会指定李思佳(谢甲某的继女)为谢甲某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不服,于2016年9月20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思佳的监护资格,变更由其作为谢甲某的监护人。因申请人与谢甲某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不宜指定李某某为谢甲某的监护人,新华区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冀0105民特6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谢某某为谢甲某的监护人。2016年11月30日,新华区法院恢复审理申请人与谢甲某离婚诉讼,并作出(2016)冀010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申请人与谢甲某离婚。被申请人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3月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民终1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不准许申请人与谢甲某离婚。现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谢甲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理由如下:1、在被申请人起诉要求确认谢甲某监护人时,因申请人与谢甲某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而未指定申请人为谢甲某的监护人。现申请人谢甲某的离婚诉讼已经终结,且判决不准许离婚。申请人与谢甲某仍为夫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均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因此,申请人应为谢甲某的监护人。2、自2015年12月4日,谢甲某出现失语、记忆力减退,四肢不听使唤等症状后,先后6次住院治疗,均是申请人陪床、照顾,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在申请人的悉心照料下,谢甲某的病情逐渐好转、稳定,现在家修养、恢复。直至现在,谢甲某与申请人仍共同居住,仍是申请人照顾谢甲某的日常生活起居,每天为谢甲某注射胰岛素,洗衣、做饭、带谢甲某去医院复查等等。尤其在2016年底,谢甲某第三次脑梗突然发作,申请人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车4分钟内到达,及时将谢甲某送往医院急救,才能使谢甲某有目前较好的恢复效果。3、申请人具有监护能力。首先,申请人身体健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足以承担监护责任。第三、申请人和谢甲某已经共同生活了16年,谢甲某在生活上有紧密的联系。尤其在谢甲某患病后,申请人仍不离不弃,悉心照料。4、被申请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新华区法院指定被申请人为谢甲某的监护人后,被申请人从未看望、照顾过谢甲某。即使是谢甲某第三次脑梗发作时,被申请人也未露面,更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谢甲某的配偶,系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申请人与谢甲某离婚纠纷已判决“不准离婚”,且已生效的情况下,应由申请人担任谢甲某的监护人。申请人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监护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将谢甲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被申请人谢某某称,不同意李某某当谢甲某的监护人,我认为李某某对谢甲某不好。她申请书上的很多不是事实,我要看证据。李某某和谢甲某多次打架,打架后不给他吃饭,第一时间不进行抢救。一开始给谢甲某送敬老院。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谢甲某,男,汉族,1952年1月4日出生。被监护人谢甲某的近亲属有配偶李某某(申请人)、继女李思佳、大哥谢某某(被申请人)、二哥谢书申、姐姐谢淑华。2015年谢甲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申请人李某某离婚,2015年我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谢甲某支付被申请人李某某经济补偿金30000元。被申请人李某某对上述判决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谢甲某突发疾病,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16年8月22日,经谢某某申请,我院作出(2016)冀0105民特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谢甲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9月7日,谢甲某居住地的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指定被申请人李某某为谢甲某的监护人,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因谢甲某与李某某离婚案件,市中院未做出最终判决,两人仍系合法夫妻,故李某某应为谢甲某法定监护人。”同月14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再次出具证明,指定被申请人李思佳为谢甲某的监护人,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谢甲某与李思佳系继子女关系。谢甲某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我居委会指定李思佳为谢甲某的监护人,以维护谢甲某的合法权益。相关人员意见:谢某某同意(签名捺印)谢书申同意(签名捺印)李某某同意(签名捺印)李思佳同意(签名捺印)”。后谢某某作为申请人到法院申请撤销李思佳、李某某监护人资格,2016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16)冀0105民特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思佳为谢甲某的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申请人谢某某为谢甲某的监护人。谢甲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后,经我院判决后,谢甲某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7)冀01民终184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谢甲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夫妻的感情,在夫妻双方有生之年一直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有时候好,有时候坏。具体到本案,从庭审情况看,谢甲某与李某某在一定的时间内,感情确实不好。但谢甲某得重病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失去了正确的表达能力,其妻子现在愿意共患难,对其进行照顾,并无不可。一审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符合上诉人利益,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书李某某、谢某某均已收到。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指定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本案中,鉴于被监护人谢甲某与申请人李某某之前进行的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且,谢甲某与李某某现在共同居住,故申请人李某某作为谢甲某的配偶(系第一顺序)应为谢甲某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谢某某与李某某不属于同一顺序,不能与李某某共同作为谢甲某的监护人。故谢甲某的监护人依法应由谢某某变更为李某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甲某的监护人变更为李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