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才清与张宜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清,张宜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431号原告:张才清,男,193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宜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张才清诉被告张宜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才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才清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才清负担。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阙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