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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永春与王家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春,王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恢7号申请人马永春,女,1981年3月6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王家文,男,1983年12月27日生,住云县。申请人马永春与被执行人王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25日被执行人王家文偿还马永春借款1000元后和解结案。2017年5月3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家文于2017年5月4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马永春剩余借款1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