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永春与王家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春,王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恢7号申请人马永春,女,1981年3月6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王家文,男,1983年12月27日生,住云县。申请人马永春与被执行人王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25日被执行人王家文偿还马永春借款1000元后和解结案。2017年5月3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家文于2017年5月4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马永春剩余借款1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