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隋长建与王炳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长建,王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隋长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王炳坤,男,汉族,31岁,农民地址新林镇罕达罕村。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隋长建申请执行王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