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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4421江阴食品城振光副食商行与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食品城振光副食商行,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421号之一原告:江阴食品城振光副食商行,住所地江阴市江南市场副食区606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建春,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涛,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系徐建春儿子。被告:茆华,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食品城振光副食商行与被告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食品城振光副食商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食品城振光副食商行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食品城振光副食商行撤回对被告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食品城振光副食商行负担。审判员  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