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镇聪与梁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镇聪,梁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347号原告:梁镇聪,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梁艺峰,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梁镇聪与被告梁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梁镇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梁镇聪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镇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梁镇聪负担。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卿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