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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光,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平,刘振良,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北路312国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海军,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全、冯墨竹,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新阳光出租车有限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6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