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常明与巴林右旗殡葬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明,巴林右旗殡葬管理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168号原告:常明,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巴林右旗殡葬管理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邵艳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明诉被告巴林右旗殡葬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常明负担。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牡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