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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孝峰与戴候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峰,戴候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孝峰,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戴候维,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神东马家塔煤矿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张孝峰与戴候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候维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候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