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振月、户安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月,户安普,张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43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月,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户安普,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小霞,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振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户安普、张小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6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