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苏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昆明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4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XXXXX-X。法定代表人:周红珠,职务:执行董事。住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昆明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2XXXXX。法定代表人:陈达海,职务:总经理。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西翥里**栋*单元。申请执行人江苏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