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啊卜杜黑力力·啊卜杜克热与李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啊卜杜黑力力·啊卜杜克热,李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39号原告:啊卜杜黑力力·啊卜杜克热,男,维吾尔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县。被告:李传义,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啊卜杜黑力力·啊卜杜克热与被告李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啊卜杜黑力力·啊卜杜克热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