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孝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孝强,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区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孝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孝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吴孝强与代某在武隆区仙女山镇希望小学对面兴旺铝材门市前因债务发生纠纷,代某伙同李某对吴孝强实施殴打,被一过路民警制止后,吴孝强从自己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把刀,持刀将代某的渝X**黑色凯迪拉克XTS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砸坏。经武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前、后挡风玻璃及维修服务费共计价格为12240元。另查明,民警在案发后立即出警,将持刀仍在现场的被告人吴孝强抓获。2017年5月2日,吴孝强赔偿代某车辆维修费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孝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户口页、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维修结算单、维修发票、行驶证;2.价格鉴证结论书;3.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证人李某、徐某、黎某的证言;6.被害人代某的陈述;7.被告人吴孝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孝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吴孝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吴孝强赔偿被害人代某车辆维修费10000元,且代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酌情对吴孝强从轻处罚。综合吴孝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孝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中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