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秀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秀英,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1008室。法定代表人杨延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3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2016)苏0111民初5298号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秀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秀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殷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