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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沙海镇沙沟农民用水协会诉杜挨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沙海镇沙沟农民用水协会,杜挨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799号原告:杭锦后旗沙海镇沙沟农民用水协会。法定代表人:李根华,系该用水协会会长。被告:杜挨鱼,男,汉族,54岁,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沙海镇沙沟农民用水协会诉被告杜挨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杭锦后旗沙海镇沙沟农民用水协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锦后旗沙海镇沙沟农民用水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锦后旗沙海镇沙沟农民用水协会负担。审判员  吴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