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林与朱黎明、朱海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朱黎明,朱海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民初526号原告XX林,男,1949年12月4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祥云县。被告朱黎明,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中专文化,居民,住祥云县。被告朱海燕,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祥云县。原告XX林诉被告朱黎明、朱海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林、被告朱黎明、朱海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无效。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妻子李兰芬(现已去世)系一工一农家庭,1987年以李兰芬名义批得位于下庄××(现××)的宅基地一院,并建盖了土木结构瓦房。2010年重建为砖混结构房屋三层半。李兰芬去世后,原告长期在攀枝花市生活。2014年10月8日,被告朱黎明、朱海燕背着原告私自签订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房产归到被告朱黎明名下。朱黎明据此办理了房产证。因上述协议伪造了原告的签名,也未经原告认可,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上述协议书无效。被告朱黎明辩称:对于我父亲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协议上的字是我写上的,是我背着我父亲拿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的房产证,现在没有用房产证办理过相关抵押。对于原告我父亲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我没有意见。被告朱海燕辩称:我当时是因为我兄弟让我签个字,我也忙着没有注意看,我想着我兄弟不会骗我,我就签字了,直到我父亲前久回来,我才知晓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协议约定的内容,现在我也不同意。被告朱黎明、朱海燕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被告朱黎明、朱海燕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未经原告XX林的同意或追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XX林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黎明、朱海燕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朱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段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