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穆某与克旗庆国免烧砖厂、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克旗庆国免烧砖厂,董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430号原告:穆某,男,1960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克旗庆国免烧砖厂,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被告:董某,男,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砖厂工作人员,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庆国村二地组。原告穆某诉被告克旗庆国免烧砖厂、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穆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