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穆某与克旗庆国免烧砖厂、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克旗庆国免烧砖厂,董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430号原告:穆某,男,1960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克旗庆国免烧砖厂,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被告:董某,男,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砖厂工作人员,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庆国村二地组。原告穆某诉被告克旗庆国免烧砖厂、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穆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