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爽诉哈尔滨市直属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仪兴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哈尔滨市直属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仪兴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028号原告赵某,身份证号XXXXX,女,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原告丈夫),1976年12月9日生,男,住址同原告。被告哈尔滨市直属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仪兴分公司。代表人杨兆坤,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哈尔滨市直属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仪兴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于岩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