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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余金凤与许国华、祝福洲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凤,许国华,祝福洲,余金凤,许国华,祝福洲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427号原告:余金凤,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务工,住德安县。被告:许国华,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告:祝福洲,男,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告余金凤与被告许国华、祝福洲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余金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5元,减半收取38.52元,由原告余金凤负担。审 判 长  张 明代理审判员  秦慧娟人民陪审员  周木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熊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