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摩登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摩登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818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少彬。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摩登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童志雄。委托代理人林冰莹,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摩登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茂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童志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冰莹、梁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购家具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拖延履行合同,没有按照质量数量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但被告至今仍然没有按约定履行,被告此举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方经济利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订购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货款236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罚金30000元(从2016年8月2日起算至合同约定交货为止,按合同约定每天30000元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4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答辩并反诉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订购合同书,明确约定原告必须要先付款,被告才交付家具,但是由于原告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所以被告有权拒绝交付未付款的家具,因此违约的是原告。另外由于原告所定制的家具是被告单一根据原告的尺寸、规格、型号来订做,第三方根本不可能使用,因此原告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将未付的货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7月6日签订《订购家具合同书》,约定原告以274000元从被告处购买沙发、茶几等家具,该家具分三批运送,被告将每批��家具送到原告处后,由原告付款后被告才卸货,交货日期暂定于2016年7月2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86000元,被告也按约完成该批家具生产,但之后原告称自身场地建设尚未完成,无法完成货物交收,请求推迟交货期限,同时要求增加订单,并更改制作还要求,故合同家具总金额增加至379748元。后被告应原告的要求生产、修改家具并先后将共297459元的两批家具运送给原告且安装完毕,以上两批家具也经原告现场验收并一直使用至今,但原告却仅仅支付了货款15万元,即至此,原告仅仅支付了货款236000元,以上两批货款仍有61459元未付清。2016年8月26日,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将价格82289元的第三批家具送到原告处,原告却以找不到货物的理由不予付款和提货,被告在原告处一直等候提货,并要求原告按合同付清余款,但却遭到无理拒绝,被告无奈之下只能将该��货物运回。鉴于该批次家具完全按照原告要求量身定制无法另销给他人,被告之后多次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总共家具余款143748元、运费5400元,但均交涉未果。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也丧失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为维护被告的权益,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订购家具合同书》,支付被告剩余货款143748元、运费5400元;2、原告支付违约金37974.80元、仓库租金50000元;3、原告承担反诉费用。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被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第二条第1项,在2016年7月27日前交货,违反合同第二条第2项,被告要承担产品的运输费用,第二条第3项交货地点在原告处。违反第三条第4项货要到甲方场地(即原告的场地)。综上��被告违反了合同,拖延了原告的开业期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庭驳回被告所有的反诉,支持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订购家具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家具,产品名称及单价、数量、规格、材料清单见附件;2016年7月27日前,被告保证按时完成所有订购产品的摆放、安装,请原告对所有产品进行验收,为确保被告产品质量,同时保障原告工期,被告承诺所有产品安装、摆放完毕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标准验收时被告产品无异常,所有产品按合同约定标准一次通过,若原告在验收时发现被告产品不符合合同标准事项,被告按所发现产品报价的3倍金额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被告同意无异议;本协议订购产品被告负责全部运输、搬运、安装等费用,被告产品到原告工地后,被告负责卸货、上楼和入房,并��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摆放,原告予以协助配合;交货地点为龙华清泉路魅力四射酒吧;合同报价不含税金总货款金额约27400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支付第一笔货款人民币86000元,作为本合同家具订购订金,被告收到定金后立即安排生产,承诺在2016年7月22日前完成所有原告订购产品的生产,在八日内将本协议的产品样板送到原告指定地点,原告以此作为收货验收标准,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原告到被告现场进行查验;原告订购的家具,由被告分三批到原告工地,第一批直接到场地无需支付货款;被告第二批货到原告场地后,原告支付本协议第二笔货款90000元,付款后卸货;被告第三批货到原告场地后,原告支付本协议的第三笔货款93000元,付款后被告卸货;被告留5000元作为本协议产品质保金,若原告营业场所开业后30日内被告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即当月付清最后一笔余款,至此本协议中被告所有货款原告已全部支付完毕;原告随时可以到被告工厂抽查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如不合格必须返工;被告货到原告指定收货地点,原告要当天验收,原告如不配合被告组织验货视为合格;被告家具全部送到原告场地,原告须在一个月内对被告产品进行验收及度量数量,逾期则视为原告已通过此批产品的数量及质量验收;被告须按原告的订货要求,提供质量合格家具,如期如数交付原告,如不能按原告要求按期交货,逾期按每天扣罚30000元整,被告对此无异议(原告予以被告5天时间,供被告运输、安装、摆场和处理异常问题);被告宣誓按量完成生产并交货,如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进度款),则被告生产、交货安装期作相应顺延,且被告对由此顺延而造成原告的任何影响均不负任何责任;被告提供原告家具的保质期为内部机构保用五年,表面超纤皮不脱层、不脱色,保质期三年,保质期内凡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应及时维修;若属不正常使用等人为因素损坏的,被告可提供维修服务,但费用由原告负责;原告提供明确的货物名称、质量标准、数量、规格、颜色等订货要求;按合同规定金额及时间点支付货款;原告对订购的家具有更改时,须在交货前七天内书面通知被告,且生产及交货安装期作相应的顺延;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或者生产完毕后原告需按合同约定付款、提货,如果超过交货期。20天,原告未提取全部货物的则原告每天须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被告的仓库租金,如超过50天原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提货的,则视为原告根本违约,本合同作解除处理,被告有权不退回原告已交款项,该已交款项作为违约金处理;若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被告未能如期生产及交货安装(但原告责任除外),则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同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给原告,支付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被告产品款式、尺寸、颜色、五金件必须符合原告要求和确认的样板;被告产品的油漆颜色、光泽、硬度必须符合确认的色板;原告将会对被告所采用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检验,如发现被告使用不符合样板及选料要求的材料或工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更改,直到合格为止,期间若发生异常,被告所有产品交货日期不变,被告自行赶工生产,以确保合同约定时间内交货安装摆场等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被告支付86000元。被告安排了生产,并于2016年8月交付了第一、第二批家具。2016年8月25日,��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50000元。以上事实,订购家具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订购家具合同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86000元,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生产,并经双方协商交付了第一、第二批家具,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二期货款150000元。2016年8月26日,被告组织最后一期送货,原被告双方因运费及付款方式产生争议,被告没有将家具运送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原告亦没有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完成前两批货物的安装,且没有将第三批货物送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构成违约。被告主张,原告没有依照合同约��付款,构成违约。经审查,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应当将家具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址即魅力四射酒吧,货到付款,原告完成付款后,被告负责卸货、摆放和安装。现被告将第三批家具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附近,并没有依照合同运送到指定交货地点,并在与原告协商不成后将家具拉回,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拒绝支付第三批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辩称,其未将第三批家具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系因为原告没有足额支付第二期货款,原告违约在先。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对原告拖欠支付第二批货款的事实和金额负有举证责任,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与原告就第二批家具货款的金额达成了新的合意,而结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原告第二批货款仅需支付90000元,原告实际支付第二���货款150000元,应当认定为被告足额支付了第二期货款,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关于原告没有足额支付第二批货款构成违约的抗辩不能成立。结合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时间,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解除。关于原告已经支付的236000元货款。由于涉案合同为订购合同,被告依照原告的要求定做家具,其已生产的家具不适宜另行转让,且原告已经支付前两批货款,上述批次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涉案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部分不适合撤销,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付货款2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前两批家具的逾期交付罚金。本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通过微信的方式修改了定制要求,依照合同约定可以顺延相应的交付期限。且在被告交付家具后,原告亦支付了前两批货款。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以实际行动修改了合同内容。故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交付货物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须支付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因被告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依照涉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由于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274000元,故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27400元。关于被告的反诉,因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将第三批家具送货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构成违约,且涉案合同已依法解除。故被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原告支付剩余货款、运费、违约金、租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摩登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家具合同书》于2016年9月23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摩登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4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如被告佛山市摩登家具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诉讼费人民币2851元,由原告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586元,由被告佛山市摩登家具有限公司承担265元;反诉费2428元由被告佛山市摩登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被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玉 婷书记员 银海莹(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