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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祥与被告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祥,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612号原告:李福祥,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超,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商贸城7区4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匡尚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辉,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和军,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第三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南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梁平,董事长。原告李福祥与被告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升公司)、第三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09元,减半收取35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秀娟人民陪审员  姜哲彬人民陪审员  李春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