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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振英与通榆县七井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英,通榆县七井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英,女,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执行人:通榆县七井乡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英与被执行人通榆县七井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振英于2017年4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1993)通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君审判员  常明炜审判员  周东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克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