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30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金煌、丛丽杰等与王艳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煌,丛丽杰,王艳娟,冯志飞,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30292号之一原告:张金煌,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丛丽杰,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婷,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娟,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勇,北京德采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冯志飞,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住址,自由职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晶晶,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3层04、05、06、07、08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涛,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煌、丛丽杰与被告王艳娟、冯志飞、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2016)津0116民初28468号案件中,冯志飞于2016年10月9日对本案标的物即滨海新区塘沽蓝山花园西区5-1604房屋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且该房屋已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时间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2016)津0116民初28468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未审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止诉讼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诉讼。审判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钡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