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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成林与李平理、唐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成林,李平理,唐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财保16号申请人邓成林,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被申请人李平理,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被申请人唐美娟,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申请人邓成林与被申请人李平理、唐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成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平理、唐美娟在银行存款34750元,并以申请人邓成林××××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邓成林与被申请人李平理、唐美娟夫妻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日,二被申请人以缺少资金为由为申请人邓成林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则愿意按月息3分自借款之日起开始承担利息。借款到期后,二被申请人并未偿还该借款,经申请人邓成林多次催收,二被申请人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至2017年4月30日,借款本息合计3475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成林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平理、唐美娟在银行存款34750元。冻结时间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