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128号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法定代表人:付曼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法定代表人:虞冠文。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欧阳玉琼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6637.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顺延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塑料产品。2014年9月,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贷款共106637.5元,后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电汇过一笔1万元货款,尚欠90637.5元。直至起诉前,经原告相关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能履行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合共966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为此,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所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业务往来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供应的货物,签认对账单却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顺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637.5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7.97元、财产保全费986.37元,两项合计2094.34元,由被告瑞安市宸硕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玉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韵 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