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1-2750、2752-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深圳分中心与郭荣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深圳分中心,郑文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33号原告:崔智,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贯中山,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克全,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崔智诉被告贯中山、张军、靳克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崔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贯中山、张军、靳克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智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崔智负担。审 判 员 卢玉岭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人民陪审员 马玉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