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路好军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路好军,崔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谱源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路好军,男,汉族,山东朱台建工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崔光,男,汉族,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崔碾村村民,现住。申请执行人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好军、崔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410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永 军审 判 员 张 建 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 晓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