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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湖南普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宝鸡鸿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普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宝鸡鸿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普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羽雏。被执行人:宝鸡鸿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全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普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鸿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普乐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