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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004李超与张井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井明,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井明,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霞(李超妻子),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上诉人张井明因与被上诉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李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霞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井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当庭审查,在本案二审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25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于5月4日上午9:4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开庭传票,但至5月4日上午9:48分,其仍未到庭。本院认为,张井明作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张井明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费受理费50元(上诉人张井明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张井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刘亚洲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