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丽武与谢友华、王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武,谢友华,王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4民初232号原告:胡丽武,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厨师,住新干县。被告:谢友华,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王明珠,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住新干县。原告胡丽武与被告谢友华、王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丽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燕京啤酒驻新干的总经销,原告经营餐饮,双方因生意往来而相识。2016年2月5日,被告因调货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在当年3月10日归还。然而被告不守信用,至今没有偿还。被告谢友华、王明珠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5日,被告谢友华向原告胡丽武借款5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了50000元现金,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胡丽武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3月10日归还)。谢友华2016.2.5”,被告谢友华在借条上签名并按印。借款到期后,被告谢友华未向原告还款。被告谢友华与被告王明珠于201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已提交借条证实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条真实合法,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属违约行为,其应继续履行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明珠与被告谢友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明珠应与被告谢友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友华、王明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丽武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友华、王明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珍提示: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附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地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