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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林张弼强滕金玲滕金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金艳,李林,张弼强,滕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341号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康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金艳,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林,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张弼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滕金玲,女,1972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滕金艳、李林、张弼强、滕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5月03日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被申请人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滕金艳、李林、张弼强、滕金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收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