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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花、樊新力与被告刘克生、刘斌、刘娜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花,樊新力,刘克生,刘斌,刘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402号原告:李小花,女,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板西村。原告:樊新力,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板西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生,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米黄庄村。委托代理人:王德桥,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米黄庄村。被告:刘娜,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米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花、樊新力与被告刘克生、刘斌、刘娜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花、樊新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花、樊新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花、樊新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