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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强、魏清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强,魏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3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强,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魏清松,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魏清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清松在银行存款5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