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强、魏清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强,魏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3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强,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魏清松,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魏清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清松在银行存款5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