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某、秦根生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秦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刑初9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柳湾矿职工。2007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6年11月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辩护人陶永祥,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某,小名“大涛”,无业。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6年11月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秦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陶永翔、被告人秦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23时许,孝义市公安局民警在孝义市兑镇镇孝午线兑镇煤矿附近巡逻,在盘查车辆时,当场查获被告人蔡某驾驶的一辆长安福特福克斯小轿车后备箱内放有疑似枪支两支,经查,分别系被告人蔡某和被告人秦某所有,后经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两支可疑枪支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蔡某携带编号为20160624-001、20160624-002号的可疑枪支是枪支。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秦某在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秦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秦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蔡某称其持有的枪支系购买所得,但现有证据不足;量刑方面,被告人蔡某主观上出于好奇,持有枪支的目的系用于野外打猎,对枪支严格保管,且没有造成社会不特定人群的恐慌及其他社会治安方面的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车上携带属被告人秦某所有的枪支,只是被告人临时存放在蔡某车内,案发前一直由被告人秦某保管,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蔡某从重处罚的情节;另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23时许,孝义市公安局民警在孝义市兑镇镇孝午线兑镇煤矿附近巡逻,在盘查车辆时,当场查获被告人蔡某驾驶的一辆长安福特福克斯小轿车后备箱内放有疑似枪支两支,经查,分别系被告人蔡某和被告人秦某所有,后经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两支可疑枪支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蔡某携带编号为20160624-001、20160624-002号的可疑枪支是枪支。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蔡某系我男朋友,2016年11月4日,晚上23时20分左右,蔡某回家叫上我说去介休市,也没说干什么。我和蔡某认识到现在一年多,他一直开着晋L×××××白色长安福特轿车,他车上有什么东西没有告诉过我,车上查获的枪支等物品我不知道是哪来的。2、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4日11时许,我和秦某开车去介休,走到兑镇石践桥附近路边时,秦某说等会蔡某,3、5分钟后,蔡某开车过来,把车停在路边上了秦某的车,和秦某聊天,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来了,发现蔡某车上有钢珠枪和刀后被带回所。3、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对蔡某、秦某购买枪支的事不知道。我删除过蔡某微信上的人,但记不清删的谁,有时拿起来看到不认识的人就删除了。4、孝义市公安局(兑镇派出所)扣押清单、照片、孝义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上交局保管凭证证明,孝义市公安局兑镇派出所从被告人蔡某处扣押钢珠枪两把、砍刀一把、钢珠45发,底火81枚、棒球棍1把,通条(钢珠枪用)1根、车牌晋A**s58一副,筹码一件共477块,(上述八类物品已交孝义市公安局保管)扑克三副。并有照片附案。5、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经查询孝义市公安局调取犯罪嫌疑人蔡某在2016年4、5月期间有两票邮件,一票系2016年3月16日由山东烟台市“小李”寄给蔡某,托寄物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一票系2016年4月19日蔡某由孝义市寄往山东胶州市,收件人“常文”,托寄物为证件。因时间间隔过久,相关图片资料已无法调取,特文字说明。6、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鉴(痕)字(2016)024号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明,查获的蔡某所携带的编号为20160624-001、20160624-002号的可疑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属非制式枪支,根据《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的说明,其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可认定为枪支。鉴定意见:送检蔡某所携带的编号为20160624-001、20160624-002号的可疑枪支是枪支。7、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08)介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原平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蔡某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8、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06)河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潞城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秦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3年12月18日裁定释放。9、孝义市公安局行罚决定(2016)001262号001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两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因本案事实,被告人蔡某、秦某于2016年11月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二被告人均于2016年11月5日关押于孝义市拘留所。10、孝义市公安局兑镇派出所情况说明两份证明,(1)、2016年11月4日该所民警夜间巡逻时行驶至孝义市兑镇镇孝午线立交桥通往石践村拐弯处发现路过停放的两辆小轿车形迹可疑,民警立即对两辆车进行盘查,发现蔡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后备箱内放有两支钢珠枪,砍刀等物品,遂对车上所有人口头传唤回所进行调查询问。(2)、蔡某供述其持有枪支系向微信名为“微微国际”的购买,经多方核查,现暂无法核查“微微国际”。11、被告人蔡某供述,车上查获的两支枪是在通过微信向“微微国际”购买的,一支是我的,一支是秦某的,秦某给了我1700元。买来枪,使用了两三次,都是去打猎了。当庭供述,秦某的枪是案发当日,秦某放在我车上的。12、被告人秦某供述,蔡某车上查获的枪支,其中一支是我的,2016年4月份的一天和蔡某拿枪去打猎时,觉得好玩就让蔡某给我也买了一把,我给了他1700元。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二人均已达刑事责任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秦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秦根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2、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丽霞审 判 员 苏 斌人民陪审员 刘虹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乔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