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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5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