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张开华、周在琴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开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周在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开华,男,1965年6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负责人:刘健,行长。原审被告:周在琴,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上诉人张开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民初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开华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经常居住地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涉案《个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辖区。双方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