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秀梅、程永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程永成,王秀梅,程永成,王秀梅,程永成,王秀梅,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程永成,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王秀梅与程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桂108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程永成向申请执行人王秀梅支付款项及利息共计74000元。经本院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71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