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宋建华、王留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华,王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华,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留安,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留安与申请执行人宋建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巨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