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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宋建华、王留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华,王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华,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留安,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留安与申请执行人宋建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巨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