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沃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沃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15层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878188863。被执行人青岛沃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404150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沃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