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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514号原告: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杨劲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厉生荣。原告东莞市众金家具有限公司(简称“众金公司”)与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蓝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众金公司诉称,因工程需要,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门套线、踢脚线、哑口套等木线条并负责安装,被告至今欠付货款及安装费,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504,105.80元。被告蓝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项目不动产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货及安装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被告蓝天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因被告蓝天公司注册登记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