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亚凌与张鑫、许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凌,张鑫,许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1021号原告:张亚凌,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峰,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易娜,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鑫,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许晓,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张亚凌与被告张鑫、许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亚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峰、崔易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鑫、许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被告许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张鑫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2日分两次共借原告现金6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张鑫偿还2000元,余款58000元至今未还。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鑫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2日分两次共借原告现金6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相应借条两份。原告自认经催要被告偿还2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鑫偿还余款58000元,被告许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张鑫借原告现金6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认可被告张鑫偿还2000元,现要求被告张鑫偿还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许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二被告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既是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亚凌借款58000元;二、被告许晓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鑫、许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书伟审 判 员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柴永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