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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柱诉被告李喜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柱,李喜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209号原告:王明柱,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李喜春,男,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柱与被告李喜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凤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