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福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福源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威轩经贸有限公司,微山县兴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新建,朱秋华,王聪,於素,李伟,鹿先玉,朱曾玉,王敦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952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微山县福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西汇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7287311-4。法定代表人:王聪,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威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三河口(三河口矿区),组织机构代码:68825236-0。法定代表人:刘新建,总经理。被申请人:微山县兴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847672-4。法定代表人:鹿先玉,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新建,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朱秋华,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王聪,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於素,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李伟,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鹿先玉,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申请人:朱曾玉,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申请人:王敦福,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微山县福源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威轩经贸有限公司、微山县兴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新建、朱秋华、王聪、於素、李伟、王敦福、朱曾玉、鹿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