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雅琴、李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琴,李桂松,陈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802号申请人:李雅琴,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申请人:李桂松,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申请人:陈小玲,女,60岁,汉族,住古田县。原告李雅琴与被告李桂松、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雅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并对被申请人位于古田县大桥镇中兴路29号房屋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李桂松、陈小玲名下的银行存款(总额在217816元范围内)、古田县大桥镇中兴路29号房屋。二、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09元,由李雅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蔡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丽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