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陆文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陆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红岭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傅豪,院长。被执行人陆文宁,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与陆文宁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文宁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广场支行的21×××07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文宁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广场支行支行的21×××07账户存款20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耿明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